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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四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民國)│票       號│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
│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AP0000000│三萬七千八百元│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行南崁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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