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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原告
合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叁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華南商業銀行│93.05.15│4200元  │NC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二重分行    │        │        │          │限公司  丁○○│
├──┼──────┼────┼────┼─────┼───────┤
│2   │彰化商業銀行│93.12.06│42000元 │AR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三重埔分行  │        │        │          │限公司  丁○○│
├──┼──────┼────┼────┼─────┼───────┤
│3   │彰化商業銀行│95.05.06│42000元 │AR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三重埔分行  │        │        │          │限公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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