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 原告
- 合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叁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華南商業銀行│93.05.15│4200元 │NC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二重分行 │ │ │ │限公司 丁○○│ ├──┼──────┼────┼────┼─────┼───────┤ │2 │彰化商業銀行│93.12.06│42000元 │AR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三重埔分行 │ │ │ │限公司 丁○○│ ├──┼──────┼────┼────┼─────┼───────┤ │3 │彰化商業銀行│95.05.06│42000元 │AR0000000 │合千企業股份有│ │ │三重埔分行 │ │ │ │限公司 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