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得松鋼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