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六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六九號
- 原告
- 世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