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晶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 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一 │晶業實│940301│AC0235│陽信商業銀│31500元 │ │ │業有限│ │481 │行溪洲分行│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