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三號
- 原告
- 基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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