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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林春長

  • 當事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鐵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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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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