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 原 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何欣怡
- 被 告
- 陳月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陳月娣」記載,應更正為「陳月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