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四七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四七二號
- 原告
- 泓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四七二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叁拾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