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六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六六號
- 原告
- 貿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丙 ○ ○│九十四年│華南銀行 │DC五三二三│三萬七千八│ │ │ │ │一月二十│樹林分行 │三二三 │百元 │ │ │ │ │五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