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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

原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住同右
被告
速飛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叁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肆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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