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
- 原告
-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住同右
- 被告
- 速飛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六九О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叁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肆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