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沛宭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二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