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六號
- 原告
- 中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中見實業 │九十四年│台灣銀行 │AE一一六四│三萬一千五│ │ │ │有限公司 │五月十日│土城分行 │三九三 │百元 │ │ │ │ │ │ │ │ │ │ ├──┼─────┼────┼─────┼──────┼─────┼────┤ │二 │中見實業 │九十五年│台灣銀行 │AE一一六四│三萬一千五│ │ │ │有限公司 │五月十日│土城分行 │三九四 │百元 │ │ │ │ │ │ │ │ │ │ ├──┼─────┼────┼─────┼──────┼─────┼────┤ │三 │中見實業 │九十六年│台灣銀行 │AE一一六四│三萬一千五│ │ │ │有限公司 │五月十日│土城分行 │三九五 │百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