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二九號
- 聲請人
- 鼎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玉珠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村○○○街三十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