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二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二九號

聲請人
鼎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村○○○街三十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