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 聲請人
- 甲○○○ ○○○
- 代理人
- 高榮志律師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雙全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