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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練德全

  • 原告
    甲○○○
  • 被告
    丙○○雙全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甲○○○ ○○○ 代 理 人 高榮志律師 相 對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雙全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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