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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原告
富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被告
瑞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重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大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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