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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7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7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科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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