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7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7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科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