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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兆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4年11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兆銳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甲○○背書,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2,9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遲延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 94年6月5日       │新台幣30萬元│94年6月6日      │94年6月6日    │
├─────────┼──────┼────────┼───────┤
│ 94年6月1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
│ 94年6月25日      │新台幣13萬元│94年6月27日     │94年6月26日   │
├─────────┼──────┼────────┼───────┤
│ 94年6月2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月6月30     │94年7月1日    │
├─────────┼──────┼────────┼───────┤
│ 94年7月5日       │新台幣36萬元│94年7月5日      │94年7月6日    │
├─────────┼──────┼────────┼───────┤
│ 94年7月15日      │新台幣50萬元│94年7月15日     │94年7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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