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08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08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里光測量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08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94年1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花蓮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94年6月21日 │新台幣貳拾萬元 │ 94年6月23日 │ ├─────────┼─────────────┼─────────┤ │94年6月7日 │新台幣貳拾萬元 │ 94年6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