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原 告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光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告
- 晶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永和市○○路137弄7號7樓)於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因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之訴,原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李銘石已辭去董事長職務,且經經濟部於94年1月28日發函命被告召開臨時董事會補選董事並辦理登記,然被告迄未置理,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爰聲請指定被告公司董事乙○○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李銘石已辭去董事長職務,且經經濟部於94年1月28日發函命被告召開臨時董事會補選董事並辦理登記,然被告迄未置理,於94年9月14日所登記之代表人仍為李銘石,尚未改選一節,有李銘石提出陳報狀所附之存證信函暨經濟部函影本各1份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則本件自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