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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三百四十八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四百五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許麗華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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