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原 告 甲○○ 被 告 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勝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捌萬貳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勝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7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7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