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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6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60號

原告
丙○○○
被告
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所地雖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46號12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許麗華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6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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