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01號
- 原告
- 王樣企業社即陳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中編號第三號至第七號關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付款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