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 原告
- 榮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榮傑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肆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