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 原告
- 榮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榮傑電子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 周志安律師
-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支票貳紙」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叁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