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泳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