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 原告
- 群豐鐘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義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