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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原告
群豐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義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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