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原 告 群豐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義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