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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青葉毛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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