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青葉毛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