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青葉毛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