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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5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585號

原告
甲○○
被告
昇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經被告仲介購買之房屋有漏水之情事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情,被告則以:伊無何賠償義務等語置辯。經查:原告曾以上開房屋漏水為由對上開房屋之出賣人莊玉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85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有該案件之卷面及起訴狀影本1份可佐。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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