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
- 原告
-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綉珍
- 被告
- 佳鼎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係因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所生本票保證債務,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4條約定:「甲乙雙方如為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