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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

原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珍
被告
佳鼎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係因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所生本票保證債務,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4條約定:「甲乙雙方如為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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