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95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953號

原告
纖體營國際塑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54號4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影片製作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影片製作合約書約定條款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