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9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953號
- 原告
- 纖體營國際塑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54號4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影片製作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影片製作合約書約定條款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