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0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067號
- 原告
- 亞太國際婚姻媒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柯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並非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主張本票為偽造或變造為由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係依票據法第13條本票之原因關係抗辯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而起訴,原告因兩造間合約書之約定而簽發本票供被告做擔保一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足認本件係因兩造間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而涉訟甚明,且被告之住所地又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即不因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而取得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再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7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