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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馬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

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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