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馬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
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