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馬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