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4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457號
- 原告
- 孟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