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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457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457號

原告
孟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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