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寰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船波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