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啟揚通運公司、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