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亞得貿易股份有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6月30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亞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已變更為乙○○,原法定代理人李秀美之代理權已消滅,自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惟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