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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建豐汽車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碼 │ │ │├──┼───┼───┼───┼─────┼─────┤│ 1 │建豐汽│940228│AL0165│中華商業銀│18900元 ││ │車有限│ │620 │行板橋分行│ ││ │公司 │ │ │ │ ││ │ │ │ │ │ │├──┼───┼───┼───┼─────┼─────┤│ 2 │建豐汽│940930│AL0165│中華商業銀│18900元 ││ │車有限│ │621 │行板橋分行│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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