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1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2125號
- 原告
- 貫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