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
- 原告
- 日升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通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