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7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3711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方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37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