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2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273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毅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273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