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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古秋菊古秋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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