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3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30號
- 原告
- 菁彩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傑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3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敏麗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