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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李昭融李昭融

  • 當事人
    銘寬鋼鐵有限公司尚新企業社即李文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原   告 銘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尚新企業社即李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77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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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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