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0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078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耐力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澧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澧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