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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長林春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優霸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及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宛蓉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1日邀同被告丙○○、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期限自91年12月5日起至96年12月 5日止,並應自92年1月5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期攤還 20264元,遲延繳納時,除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7.975計付,嗣後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通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002計算之利息,另依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遲延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 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前開約定,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而被告優霸國際有限公司至今仍積欠原告447573元及自94年1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被告丙○○、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線作業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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